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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善用你的公积金?

发布时间:2015-12-15    郑州社保代理、公积金代办

  说到
公积金的用途,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购房申请贷款,其实公积金的用途远不止此。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和上海都公布了
住房公积金新政,新政的出台使得大家对公积金的用途以及具体如何操作再次予以关注。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与此同时,上海也公布了新的公积金提取办法。这些对个人使用公积金将产生较大影响。

  缴存范围拓展 提取条件放宽

  与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比,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在缴存范围和提取条件上有了一定变化。

  当前,公积金规定的缴存范围包括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
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以上这些单位的在职职工。新政在此基础上拟拓展三类人群:分别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就是说,这些原本不享有公积金账户的个人,也将有望缴存公积金,并享有公积金低息贷款等权益。

  在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上,当前规定的情况包括:离休、退休;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还房贷;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而拟修订的提取范围保留了: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还房贷。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改为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删除了“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这一条,另外新增三种情况: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上海做出相应调整

  日前,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5)11号),不管是在本地买房,还是在外地买房,都能提取公积金。

  同时,上海市公积金中心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的暂行通知》(沪公积金(2015)144号,以下简称《实施通知》)。《实施通知》明确了调查核实的方式和时间、房屋一年内多次交易办理提取的处理、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的处理和对违规提取行为的处罚等具体操作细节。据了解,《实施通知》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外,对于违规提取公积金的做法,《实施通知》也明确了相应处罚办法,除了通报、追回款项之后,同时还会在一定时间内冻结其提取资格。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将相关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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